大连泛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刚、大连泛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泛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
法定代表人:戚悦
被告:大连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鹏润小区1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刚、大连泛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伟业建设”)、大连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刚支付工程款1910263.54元;2.判令被告泛华伟业建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邦房地产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位于**新区的石河金地华府由***邦房地产开发,被告泛华伟业建设承建,被告**刚挂靠在被告泛华伟业建设名下。2011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刚签订《水暖工程安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石河金地华府二期工程6#、8#、10#、11#、12#、13#号楼的内网水暖工程(上、下水、雨水、供暖管线),其中6#、8#、10#、11#号楼工程计价为每平方米58元,12#、13#号楼每平方米70元,由原告包工包料,被告**刚承诺以该小区内的房屋抵顶工程款,价格为被告**刚和恒邦房地产所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格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建设单位、以及开发商的要求完成了上述水暖工程,并于2013年6月15日向大连恒邦物业有限公司移交了案涉工程。2013年9月9日,金地华府二期工程整体通过了竣工验收,现工程已交付使用。在工程完工后,被告**刚先后向原告抵顶房屋两套,抵顶工程款847723元,尚欠工程款1910263.54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忠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