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97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春新兴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华岩单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51384375P。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春新兴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珊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