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骏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骏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2083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骏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刘玉刚诉被告***、大连骏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辽0283民初453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