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莲庄路(城关变电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苏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码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122X。
法定代表人:黄雅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煌忠
审判员 陈水柏
审判员 范文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邱艳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