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渔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4096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码头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122X。
法定代表人:黄雅棉,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涌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雄,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渔百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南方水产城水产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63KU57。
法定代表人:蔡婵娟,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渔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拟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奕 清
审 判 员 施 路 云
人民陪审员 王 锦 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上官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