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执7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码头镇码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122X。
法定代表人黄雅棉。
被执行人石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西侧塘边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1003866969Y。
负责人:蔡俊龙,该镇的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许自猛
审判员 蔡芳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