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辽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1598号之一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亮甲店街道石拉村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260374949。
法定代表人:刘兆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辽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9号A-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16936517W。
法定代表人:于伟业,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辽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 方
人民陪审员  丛丽波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