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7182号
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81107X。
法定代表人:展杰。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327571564。
法定代表人:姚勤波。
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毕艳玲
人民陪审员  史玉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