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1552号
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81107X。
法定代表人: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向原告下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