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20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展杰。
原告***与被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殿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烨
书 记 员 陈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