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1099号
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展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