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3786号
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81107X。
法定代表人:展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莲,辽宁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迪,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孙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