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号之一
申请人:***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展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在申请人***乐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1883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95188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95188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玉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皮永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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