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融信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号2-101。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西,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欧**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号保税大厦626。
法定代表人:江国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国栋,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欧**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大仲字第4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名称变更为大连融信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申请人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2月6日裁定变更大连融信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15)大仲字第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于 滨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