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112号2-101。
法定代表人:董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欧**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保税大厦626。
法定代表人:江国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国栋,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欧**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大连仲裁委员会(2015)大仲字第485号裁决书中支付本金90万元等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线下查控等财产情况,均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西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依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大仲字第4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王 强
执行员 于 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