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融信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2-101。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西,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欧**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保税大厦626/div>
法定代表人:江国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国栋,男,汉族,汉族,1971年5月2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欧**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大仲字第4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15)大仲字第48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于 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