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68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
东港市胜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胜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胜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胜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酬1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