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马庆安,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城管理区。
被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庆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辽0603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执费。经本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3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田永志
执行员 陶占华
执行员 葛 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