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14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新兴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13544.7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共计36586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永志
执行员  陶占华
执行员  葛 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