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执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成登。
委托代理人:刘先长,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可立。
主要负责人:刘国顺。
被执行人:德宏汇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伟。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宏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云31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985万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要求的义务。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本案进行了网络查控措施,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22日、6月23日、6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信息等。其中,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账户,有2辆车,车牌分别为:云N×××××(丰田牌)、云N×××××(别克牌),有不动产1宗,产权证号:云(2020)芒市不动产权第××号,但有抵押登记信息;因零星款项不具执行价值,本院未予处置;经向德宏州车管所查询,车辆已有被查封信息,因申请执行人明确不申请对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故本案对车辆不予查控;对前述不动产1宗,本院已于2021年1月22日实施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止,经本院向芒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该宗不动产有抵押登记信息;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该宗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暂不予处置该宗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宏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案还进行了传统线下查控措施。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德宏州车管所查询2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2辆车辆,车牌分别为:云N×××××(丰田牌)、云N×××××(别克牌),相关信息与网络查询的基本一致,均已有被查封信息。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芒市自然资源局查询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不动产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3宗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芒国用(2014)第××号,面积6407.3平方米,有抵押及已被查封、轮候查封信息;芒国用(2015)第××号,面积16031平方米,有抵押及已被查封、轮候查封信息;云(2020)芒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1811平方米,有抵押信息,无查封信息;2021年1月22日,本院对上述3宗土地实施轮候查封、查封;其中,前二宗土地均为轮候查封,第三宗土地为查封,期限三年。虽有查封一宗土地,但申请执行人已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申请处置,且有抵押信息,故本案中暂不予处置。
上述执行的相关情况本院已以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执行条件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2021年6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2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未执行到位款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本案相关财产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李江润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岳老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舒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