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柘荣县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6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柳城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157782231H。
法定代表人:袁成登。
被执行人:柘荣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东路住房公积金大楼3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054341142H。
法定代表人:林快贤。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柘荣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926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10576.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柘荣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立案在先(案号:(2020)闽0926执66号),且该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柘荣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待可扣划后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926执227号案件的执行,将本案并入(2020)闽0926执66号执行一案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盛桥
审判员  陆秀容
审判员  谢 旻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谢菊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