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157782231H。
法定代表人:袁成登
被执行人: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9193109XT。
法定代表人:钟永华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81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执行被执行人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6000元及造价审核鉴定费12000元、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安市××乡××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安政国用(2013)第3XX1号],兑现了执行款35311.28元。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通过向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经查,被执行人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被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吊销营业执照。
六、截至2021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受偿了35311.28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林
审 判 员  孙浩章
审 判 员  黄健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跃华
书 记 员  缪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