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2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新华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2MB1P043483。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15778223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安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安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安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