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629号
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元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