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热电有限公司

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云飞街证券营业部、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92民初378号
原告: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6-3、6-4。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0MA0QCXH2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云飞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11-187号。
负责人:***。
被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11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锦州市凌河区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号。
负责人:**。
被告:锦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云飞街证券营业部、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锦州市凌河区委员会、锦州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楠
人民陪审员杨璐
人民陪审员裴晶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