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703民初1882号
原告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63元,减半收取16882元,由原告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蕾
人民陪审员 万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 岳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