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624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希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心亮,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广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邹福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宽甸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土地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宽甸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撤回宽国土资罚[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宽甸县自然资源局自愿撤回执行审查,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核
审 判 员 凌名星*
人民陪审员 高 世 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英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