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北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1民初2171号 原告:辽宁北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州市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辽宁北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北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北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辽宁北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