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2民初185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
法定代表人:杨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