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中民四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大二台子里32号。
法定代表人:*双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系沈阳市天玉龙建材经销处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5号2-8-1。
上诉人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自己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上诉人辽宁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