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沈中电气有限公司与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11民初395号
原告:辽宁沈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七里河工业园区D-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庄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沈中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沈中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辽宁沈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