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2民初375号 申请人: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418-1号楼新运大街392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区。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网络查控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286532.22元。申请人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不动产、 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以价值1286532.22元为限)。 二、冻结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期限为一年、查封 车辆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合佳电力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宇 附录: 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