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
法定代表人:袁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洁,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圆,黑龙江泽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孚公司)因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本案中***在劳动仲裁中申请要求与亨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诉讼中***变更请求为保留其与亨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应重新审查***变更请求的原因及在诉讼阶段变更该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在受伤后未到亨孚公司上班,一审法院应核实***和亨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实际解除及***要求与亨孚公司保留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实现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周新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