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亨孚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辽某某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592号
申请人: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袁明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波,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戚涛,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威海市商业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账号********************内的72万元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威海市商业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720000元)。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 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