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1292号
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腰堡镇.
法定代表人:袁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子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佳
书记员李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