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亨孚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辽某某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1292号

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腰堡镇.

法定代表人:袁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辽***洁净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子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佳

书记员李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