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张晓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刘兴仲,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黄永革,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王乃元,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胡立君,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武志杰,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刘宝伟,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施庆义,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张朋钰,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任绍华,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李久志,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申请执行人袁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黄金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马军阳,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住白塔区南门街群兴委。
法定代表人:白希东
本院在执行武志杰、刘宝伟、***、施庆义、张朋钰、任绍华、李久志、袁强、黄金昌、**、***、张晓明、刘兴仲、黄永革、王乃元、胡立君与马军阳、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市劳人仲字(2021)第650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马军阳、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等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军阳、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军阳、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的执行财产。
三、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军阳、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马军阳、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18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叶鹏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兴健
书 记 员 王蓝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