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侯敏,女性,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于永涛,男性,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性,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邵文辉,男性,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祁洪亮,男性,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申请执行人:王玉宏,男性,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李兴双,男性,1957年8月4日出生,住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黄海军,男性,1980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洪彦,男性,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刘学刚,男性,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李俊涛,男性,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邵文明,男性,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吕文科,男性,1980年2月8日出生,住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刘远广,男性,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申请执行人:黄守文,男性,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鞍山市台安县
申请执行人:杨敏,男性,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凌源市
申请执行人:王晶海,男性,1982年3月30日出生,住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潘凤财,男性,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李成,男性,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黄曼丽,女性,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苏云利,男性,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赵红岩,男性,1978年4月6日出生,住盘山县
申请执行人:王云祥,男性,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陈奇,男性,1972年3月4日出生,住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刘磷,男性,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性,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张洪君,男性,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毛志强,男性,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盘山县
被执行人:徐海峰,男性,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宏伟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丽,女,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塔区南门街群兴委
法定代表人:白希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塔区新华路529-7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王韵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敏、于永涛、李勇、邵文辉、祁洪亮、王玉宏、李兴双、黄海军、张洪彦、刘学刚、李俊涛、邵文明、吕文科、刘远广、黄守文、杨敏、王晶海、***、潘凤财、李成、黄曼丽、苏云利、赵红岩、王云祥、陈奇、刘磷、陈明、张洪君、毛志强与被执行人徐海峰、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市劳人仲字(2021)第4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工资717,13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2022年5月12日,三十一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丽、申请执行人代表吕文科、李勇、邵文明,向法院递交了三十一名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2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冉
审 判 员 李琳琳
审 判 员 韩 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苍
书 记 员 石炜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