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1021执恢367号
辽***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辽阳县德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1021民初223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今你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辽阳县德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36351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45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
账户名称:辽阳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
账号:06×××54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乔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姜延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