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

白希岩诉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02民初2153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529-7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南门街群兴委。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辽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已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