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鸿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03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树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5192988E。

法定代表人:王兰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5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0年10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联系本院,称本案执行款项已在执行立案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款项已在执行立案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不再需要法院执行,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