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8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树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58192988E。
法定代表人:王兰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0840元。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鲁1103民初331号民事裁定查封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008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执行员 李 伟
书记员 苑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