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树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5192988E。
法定代表人:王兰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8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执行员 李 伟
书记员 苑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