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树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5192988E。

法定代表人:王兰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8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执行员  李 伟

书记员  苑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