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佳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佳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03民初2413号
原告辽宁佳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客空间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萌,辽宁众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11栋。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审理辽宁佳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佳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0.00元,减半收取7,390.00元,由原告辽宁佳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于丹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