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160号
原告:河北宝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宝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润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宝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润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宝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润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宝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灵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智
书 记 员 陈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