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5民初62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63874822C。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园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434746。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霖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计2702.50元。
审 判 长 **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