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盘法民三保字第63号
原告:***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烟草路江东耀龙康城11幢2**1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生,住昆明市。
被告:***,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65607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己向本院提供坐落于昆明市穿金路云波片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所有限额价值86560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