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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盘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烟草路江东耀龙康城**幢*******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本院受理的***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申请人***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共计8656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6元、保全费人民币4848元,案件执行费112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4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