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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辽08行终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3)辽0804行初x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案外人***劳动争议一案已经收到二审判决,无再提起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