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辽08行终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3)辽0804行初x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案外人***劳动争议一案已经收到二审判决,无再提起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