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禾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2民初235号
原告: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9号路以南地块D2a区办公楼201-210室。
法定代表人:崔连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垠,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瑾,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禾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嘉禾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禾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辽宁宇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锡铭
审 判 员  吕 锦
人民陪审员  佟袁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