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民终1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山,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已就争议的涉案工程提出质量问题,并提请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不予鉴定的理由是已超出其技术能力,而不是涉案工程无法进行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应另行指定有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上诉人要求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请求。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敏
审判员盖国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XX华
书记员***